2014年,广州某房产公司拟开发番禺某“城中村”项目,我所前期介入并为其提供法律方案并为其拟定相关合作协议。鉴于该村此前以就该项目的开发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,因此涉及相关合同权益的转让及新的合作关系的确定。我所代理某房产公司先与第三方及村进行谈判,并签订合作意向书,意向书签订后,我方支付一定的诚意金,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,尽调完成后,三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,我方向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后,第三方退出该项目,我方取得该项目排他性的合作权。